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

临安交通 2014-12-24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适应城市文明建设需要,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是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和使用《服务资格证》。

   第四条 《服务资格证》设正证和副证。正证为8*14cm过塑硬卡,正面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二寸数码彩色打印照片、驾驶员姓名、服务单位名称、车号、编号及有效期等内容;副证为IC卡,记录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服务资格证》式样由杭州市出租车管理处统一制作。

   第五条 《服务资格证》管理,包括《服务资格证》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核发、登记,持证人员的复训、审验、档案管理和违章处理。

   第六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专业常识和安全防范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参加服务资格业务培训和考核。《服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一)具有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非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的须持有杭州市、区、县(市)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二)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杭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DIC卡,以及杭州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八条 经业务考核合格者,可以在三年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服务资格证》。申请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聘用协议。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驾驶员整体办理《服务资格证》的,应当在办证的相关表格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委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申领《服务资格证》不得超过三张。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营运时,必须携带并规范使用《服务资格证》正证和副证。《服务资格证》正证应当正面朝向乘客,放在副驾驶室前方专用支架上,并主动接受乘客监督。专用支架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证、车、单位对号管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服务资格证》上指定的服务单位和车辆参加营运和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资格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变造或伪造。

   第十四条 《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业务复训或者考核,并持原《服务资格证》及经复训考试合格的证明,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服务资格证》内容,换证或补证的,应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服务资格证》遗失的,还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由本人申请补办;换聘的,还须提交新的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档案,不得聘请无服务资格证人员和已解聘待岗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七条 取得《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因辞职、解聘或其他原因待岗的,应当将《服务资格证》正证交回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重新聘用后,凭副证及新单位的聘用协议办理新的《服务资格证》正证。待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应申请参加业务培训,成绩合格者可凭原副证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协议办理《服务资格证》正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服务资格证》内容变更或损坏的,须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实行IC卡记点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资格证》无效。

   (一) 有效期超出核定年限的;

   (二) 虚假变造证件内容的;

   (三) 伪造、模仿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服务资格证》。

   (一)超过有效期90日未换证的;

   (二)确认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资格证》的;

   (四)持证人死亡的;

   (五)持证人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刑事拘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六)一个考核年度累计扣分两次达20分以上的;

   (七)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八)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九)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服务资格证》。

   (一) 侮辱、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情节恶劣的;

   (二) 在一年内严重违章经营受到暂扣营运证或一千元以上的罚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属于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七)项情形的,可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属于第二十一条(五)、(六)、(九)项情形和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的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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