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证件有效期过期未延续)
临安交通 2024-05-07 15:12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对下列拟注销的货运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告。
请相关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原发证机构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5月超期公告的货运业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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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2024年5月7日